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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汉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生于1976年12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黄某某,男,生于1976年5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的(2014)宣汉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某某应给付子女抚养费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等。被执行人黄某某未按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某某已外出务工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人执行人张某某同意待被执行人黄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宣汉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在被执行人黄某某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体春审 判 员  吴 志代理审判员  张丽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光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