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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仲审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苏州亿技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王国毅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亿技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王国毅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仲审字第00013号申请人苏州亿技佳机电科技��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墅关开发区分区伍图路99号。法定代表人陈延林,总经理。被申请人王国毅。申请人苏州亿技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王国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苏州亿技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被申请人2014年6月至11月出差的事实存在,但天数不是107天,应该在60天左右,出差补贴每天80元在项目结束、客户验收后再支付。被申请人提供的出差账目无申请人公章,应不予认定。申请人的《员工手册》应当产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在项目结束前,被申请人已离职,无权享受出差补贴。请求撤销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苏虎劳仲案字(2015)第36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王国毅要求维持仲���裁决。本院认为,经审查,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苏虎劳仲案字(2015)第36号劳动仲裁纠纷一案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本案中,申请人的主张不属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苏州亿技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苏州亿技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宏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封雨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