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74、1475、1476、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董爱平、杨圣才等与石亚龙、孙雪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7)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爱平,杨圣才,金玉如,张坤祥,吴建国,张东升,石建,沈爱林,石亚龙,孙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471、1472、1473、1474、1475、1476、1477号申请执行人董爱平,电话:。申请执行人杨圣才(曾用名杨汝祥),电话:。申请执行人金玉如,电话:。申请执行人张坤祥,电话:。申请执行人吴建国,电话:。申请执行人张东升,电话:。申请执行人石建。申请执行人沈爱林(又名沈霞)。被执行人石亚龙。被执行人孙雪红。关于董爱平、杨圣才、金玉如、张坤祥、吴建国、张东升、石建及沈爱林与石亚龙、孙雪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七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磨民初字第0415、0394、0417、0412、0413、0418、0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分别为5235元、10405元、9575元、13415元、2535元、2535元、1327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分别为50元、56元,50元、50元、50元、50元、99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豆煦执行。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各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无汽车、无商品房、长期去向不明,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提供,现同意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蒋晓荣执行员 豆 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毛佳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