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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终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张丛英与李祥芝、大连万众海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祥芝,张丛英,大连万众海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5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祥芝,系大连万众海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丛英,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世良,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万众海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皮口镇化工街原皮化招待所。法定代表人:颜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锐,系该公司管理部经理。上诉人李祥芝与被上诉人张丛英、大连万众海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3)普民初字第1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祥芝与被上诉人张丛英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李祥芝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祥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4元(上诉人李祥芝已预交),减半收取1152元,由上诉人李祥芝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潇代理审判员  郑福一代理审判员  苏 娓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罗蔓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