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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2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陈绍书与陈绍学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绍书,陈绍学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2183号原告陈绍书,女,194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王永良,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陈绍学,男,195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陈绍书诉被告陈绍学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绍书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绍书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绍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绍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陈绍书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权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