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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岷民二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岷县某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乙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岷县某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某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民二初字第145号原告岷县某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岷县岷阳镇。法定代表人郭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系该公司业务员。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女,汉族,1984年5月17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岷县某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某乙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岷县某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岷县某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岷县某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4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047元由原告岷县某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忠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杜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