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姜玉贤、杨淑兰与被告姜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玉贤,杨淑兰,姜有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告姜玉贤、杨淑兰与被告姜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乾民初字第770号原告:姜玉贤,女,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原告:杨淑兰,女,193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姜有,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玉贤、杨淑兰与被告姜有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玉贤、杨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50元。审判员 查 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海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