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终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易守先与张德兴、刘义、苟学林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终字第285号上诉人易守先,女,汉族,住内江市。委托代理人王启兵,男,汉族,住内江市。被上诉人张德兴,男,汉族,住隆昌县。被上诉人刘义,男,汉族,住隆昌县。被上诉人苟学林,男,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易守先与被上诉人张德兴、刘义、苟学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易守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易守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易守先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诉讼费467元,减半收取233.5元,由上诉人易守先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砾平审判员 郑 洪审判员 谢华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