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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执字第00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淮北市永耀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谷源电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市永耀商贸有限公司,安徽谷源电瓷有限公司,蒙城县华舜电力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0147-5号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永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吴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谷源电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百善镇。法定代表人:景鸿爱,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蒙城县华舜电力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安徽省蒙城县。法定代理人:王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濉民二初字第005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蒙城县华舜电力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85802.18元,我院依法对蒙城县华舜电力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蒙城县华舜电力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履行偿还徽谷源电瓷有限公司的到期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第三人蒙城县华舜电力物资供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被62802.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成城审判员  陈龙军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马 灿附法律条文: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