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涛与被告杨全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涛,杨全战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1314号原告杨涛,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铁锤,男,195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系杨涛舅父。被告杨全战,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涛诉被告杨全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涛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小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亚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