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胡文兆、陈兆群与周经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兆,陈光群,周经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246-1号(2015)长执字第00248-1号申请执行人胡文兆。申请执行人陈光群。被执行人周经玉。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00335号、00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经玉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经玉在合肥市有房屋一套(房地产权证号:合庐字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经玉所有的合肥市(房地产权证号:合庐字×××××)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毁损上述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立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