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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2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浦江县森金针织厂与邢益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江县森金针织厂,邢益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2580号原告:浦江县森金针织厂,住所地:浦江县黄宅镇六一村石斛桥四区**号。负责人:方聪聪。被告:邢益昌。原告浦江县森金针织厂诉被告邢益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浦江县森金针织厂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江县森金针织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浦江县森金针织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天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