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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杨向京、杨某与惠凤荣、陈贵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向京,杨某,惠凤荣,陈贵,陈忠平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1287号原告杨向京,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朝阳市双塔区。原告杨某,男,200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朝阳市双塔区。法定代理人杨向京,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惠凤荣,女,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陈贵,男,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季桂新,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忠平,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向京与被告惠凤荣、陈贵、第三人陈忠平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向京、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6元,减半收取458元,由原告杨向京、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丁吉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