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诉武汉大伟物资有限公司、孙秀琼、冯伟、湖北虹桥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天合钢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武汉大伟物资有限公司,孙秀琼,冯伟,湖北虹桥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天合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196-1号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负责人:彭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永涛,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忠,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大伟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秀琼。被申请人:孙秀琼。被申请人:冯伟。被申请人:湖北虹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召伟。被申请人:武汉市天合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荣跃。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根据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的申请作出(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19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大伟物资有限公司、孙秀琼、冯伟、湖北虹桥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天合钢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878,714.29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于2015年3月31日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因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依法决定解除本案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大伟物资有限公司、孙秀琼、冯伟、湖北虹桥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天合钢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878,714.29元或者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和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钢审判员 曹琳审判员 田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曹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