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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辖终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与获嘉县医药总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获嘉县医药总公司,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辖终字第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获嘉县医药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毅,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磊,董事长。上诉人获嘉县医药总公司不服(2015)郏民初字第9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并未与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也未就管辖权作书面约定;郏县人民法院依据该《协议》管辖该案错误,应依据一般管辖规定,由被告住所地即获嘉县医药总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2015)郏民初字第93-1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获嘉县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与获嘉县医药总公司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协议》约定“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为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即郏县人民法院,依此约定,郏县人民法院对该合同纠纷具有管辖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获嘉县医药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卫国审判员  赵国跃审判员  赵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崔豫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