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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02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陈建春与王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春,王明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2119号原告陈建春,居民。被告王明利,居民。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建春与被告王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建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建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仲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