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02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陈建春与王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春,王明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2119号原告陈建春,居民。被告王明利,居民。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建春与被告王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建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建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仲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