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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环民初字第2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强与被告王丽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王丽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环民初字第2637号原告刘强。委托代理人刘朝辉。被告王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与被告王丽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其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继法人民陪审员  王吉昌人民陪审员  张 月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郭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