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环民初字第2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强与被告王丽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王丽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环民初字第2637号原告刘强。委托代理人刘朝辉。被告王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与被告王丽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其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继法人民陪审员 王吉昌人民陪审员 张 月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郭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