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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春智与张丽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智,张丽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0607号原告张春智,男,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王冬,系辽宁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丽美,女,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负责人朱国平,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张春智与被告张丽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广军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春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春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1.00元,减半收取1,305.50元,由原告张春智承担。审判员  许广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宋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