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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刘爱民与王彪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民,王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502号申请执行人刘爱民。被执行人王彪。申请执行人刘爱民与被执行人王彪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爱民于2015年3月1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彪支付申请执行人刘爱民案款共计10325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王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龙泉执字第501、50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王彪所有的车辆一辆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彪的房屋、银行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王彪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爱民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0325元及相应利息,现被执行人王彪尚欠申请执行人刘爱民10325元及相应利息。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王彪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刘爱民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曾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