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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保字第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牛爱芳与厉彦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牛爱芳,厉彦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292-1号申请人:牛爱芳。被申请人:厉彦超。申请人牛爱芳与被申请人厉彦超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厉彦超驾驶的鲁L×××××号牌小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保全金额:5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厉彦超驾驶的鲁L×××××号牌小轿车扣押于新港事故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惠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路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