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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民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1033号原告姚某某,女,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姚庆辉、庄荔城(一般代理),莆田市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欲向有关部门调取证据,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林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珊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