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第6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付琼华申请执行龚华斌、赖玉芝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琼华,龚华斌,赖玉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623-2号申请执行人付琼华,女,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龚华斌,男,195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赖玉芝,女,195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作出的(2014)简阳民保字第116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付琼华用于担保的付茂林所有的位于简阳市的商业用房,现因本院(2014)简阳民初字第32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付茂林所有的位于简阳市的商业用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都大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