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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辖终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曹吉祥与山东君邦担保有限公司、赵兵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君邦担保有限公司,曹吉祥,赵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辖终字第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君邦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吉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兵。上诉人山东君邦担保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9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滨州市黄河五路渤海十六路,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赵兵的住所地位于即墨市,故即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孙秀强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