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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2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功与陈东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功,陈东辉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2336号原告陈功,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陈东辉,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功与被告陈东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功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功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陈功负担。审 判 长  彭志敏代理审判员  胡 曦人民陪审员  皮运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