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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吕震与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震,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626号原告:吕震。被告: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平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蒋志涛。委托代理人:陈博,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震与被告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22元,由原告吕震负担。审 判 员  孔庆周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叶珍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