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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陈昌涛抢劫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昌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407号罪犯陈昌涛。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海南二中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昌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陈昌涛犯罪所得的财物,依法继续予以追缴。刑期执行自2011年8月14日起至2025年8月13日止。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陈昌涛于2013年3月27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4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陈昌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昌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陈昌涛自2013年6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考核17个月,获得5个综合表扬和1个单项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陈昌涛应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主动交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原判处继续追缴罪犯陈昌涛犯罪所得,该犯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昌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原判处继续追缴罪犯陈昌涛犯罪所得,该犯尚未履行,故本院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把握,扣减其两个月的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昌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1年8月14日起至2025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梅审判员 蒙国丰审判员 唐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冯 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