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1266号原告付某某,男,生于1984年9月27日,汉族,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88年4月16日,汉族,住禹州市。现已查明:原告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付某某及被告李某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和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4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古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15年4月20日上午9时30分原定开庭时间已到,但原告付某某没有到庭。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原告付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付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审判员 :耿冬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