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9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协议离婚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紫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