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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一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宫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一初字第186号原告宫某,滨州市滨城区教育局职工。被告李某,滨州市招商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宫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宫某负担。审判员 魏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乔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