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一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宫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一初字第186号原告宫某,滨州市滨城区教育局职工。被告李某,滨州市招商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宫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宫某负担。审判员 魏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乔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