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行审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苍南县钦艺包装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苍南县钦艺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苍行审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林开涨。被申请执行人苍南县钦艺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青。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人社监罚字(201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对苍人社监罚字(2014)21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前,将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催告书直接张贴于被执行人住所地的送达方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视为未履行催告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强制执行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苍人社监罚字(2014)2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如对本裁定有异议,申请执行人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章华树审 判 员 白少华人民陪审员 沈海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章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