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上海今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茸北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137号原告上海今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亮。被告上海茸北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先平。原告上海今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茸北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今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12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上海茸北建材市场进场经营合同》,租赁期限为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0日止。2013年12月1日,被告指使案外人以升级改造、打造市场营业用房为由,强行终止了原、被告间的《上海茸北建材市场进场经营合同》,并强��拆除了原告的办公经营装饰、设备及材料,给原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经营合同违约金41,000元;2、被告赔偿搭建、装饰、设备损失300,000元;3、被告赔偿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0日止的营业损失600,000元;4、被告返还保证金3,000元。经审查查明:原告上海今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3月25日注销。本院认为,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本案中,上海今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3月25日注销,其作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已消灭,不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今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方美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林梅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