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袁林贤与平陆县圣人涧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林贤,平陆县圣人涧镇人民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17号原告:袁林贤,男,195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陆县。委托代理人:张新社,平陆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平陆县圣人涧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马永杰,镇长。委托代理人:王永生、王莎,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林贤与被告平陆县圣人涧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袁林贤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林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林贤承担。审判长 任文革审判员 杨芳绸审判员 李芳木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孙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