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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袁林贤与平陆县圣人涧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林贤,平陆县圣人涧镇人民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17号原告:袁林贤,男,195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陆县。委托代理人:张新社,平陆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平陆县圣人涧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马永杰,镇长。委托代理人:王永生、王莎,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林贤与被告平陆县圣人涧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袁林贤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林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林贤承担。审判长  任文革审判员  杨芳绸审判员  李芳木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孙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