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2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姜海霞、胡健兰与付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海霞,胡健兰,付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233-2号申请执行人姜海霞。申请执行人胡健兰。被执行人付建军。本院在执行姜海霞、胡健兰与付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付建军未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付建军的农行存款14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限付建军在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五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树国审判员 李顺斌审判员 陈明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朝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