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原告于亚东与被告吴园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涿州市��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亚东,吴园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177号原告于亚东,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徐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园园,住涿州市。本院于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涿民初字第117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吴园园申请解除对肇事车辆冀FXXX**小型轿车的查封,张华以其所有位于涿州市东和村北、环城路东住宅房(涿州市房权证开字第189**号)一套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园园所有的冀FXXX**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芳审 判 员 于红凤人民陪审员 张喜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凤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