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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商终字第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茂生与盐城科菲特生化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盐城科菲特生化技术有限公司,杨茂生

案由

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商终字第06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科菲特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大丰市海洋经济综合开发区化工园区纬二路2号。法定代表人奚圣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广成,江苏法鼎(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茂生。委托代理人曹炜、顾伟,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盐城科菲特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菲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茂生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2014)大商初字第0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2014)大商初字第03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志忠审  判  员 胥 霞代理 审 判员 郭华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代) 张惠敏函(2014)盐商终字第0636号大丰市人民法院:你院受理的杨茂生诉盐城科菲特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菲特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因科菲特公司不服你院(2014)大商初字第0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以(2014)盐商终字第063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你院重审。你院在重审时注意以下问题:科菲特公司上诉主要认为其现使用的溴回收技术与杨茂生提供的溴回收技术其原理完全不同,并认为已向你院提供了两种溴回收工艺技术的说明,对此你院在重审时应审查清楚该两种溴工艺回收技术是否相同或存在关联,必要时可进行司法鉴定予以确认,从而认定科菲特公司是否使用了杨茂生提供的溴回收工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重审时,做好调解工作,力争调解结案。以上意见,供重审时参考二○一五年五月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