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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谭红平、陈先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谭红平,陈先菊,谭卫兵,吴梅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141号原告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鸿渐大道89号。法定代表人李惠乾,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婷,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炎军,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谭红平。被告陈先菊,天门市石河镇土城村四组28号。被告谭卫兵。被告吴梅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谭红平、陈先菊、谭卫兵、吴梅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四被告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家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庞小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