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法执字第0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郑某与邓某、刘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邓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法执字第00096-1号申请执行人郑某。被执行人邓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谷城证字第778号公证债权文书,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邓某、刘某夫妻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某、刘某3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某、刘某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邓某、刘某在公证借款合同时用其房产抵押(坐落于谷城县城关镇康乐路1号一幢六层楼房三楼西单元,房权证号00××09号),邓某、刘某与申请执行人签定有抵押借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邓某、刘某夫妻共有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海审判员 朱正东审判员 方正友二0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志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