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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初字第5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余元根与被告蔡福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元根,蔡福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5748号原告余元根,住江西省乐平市。委托代理人吴达舟,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福建,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元根与被告蔡福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以双方已庭外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元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25元,鉴定费5000元,均由原告余元根负担。审判员  丁盛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金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