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陈硕与滁州索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硕,滁州索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592号申请执行人:陈硕,被执行人:滁州索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明彬,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滁州索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滁州索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劳仲案字第3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荣俊审 判 员 王 红审 判 员 杨德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周媛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