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温州亨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乐清市长鸣电气有限公司、黄立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亨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市长鸣电气有限公司,黄立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415号原告:温州亨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碎考,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旭丹,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乐清市长鸣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立荣。委托代理人:陈豹,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黄立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亨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长鸣电气有限公司、黄立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黄立宇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亨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温州亨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怡如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黄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