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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颜雪妹与叶聿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雪妹,叶聿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436号原告颜雪妹,女,1972年7月30日出生。被告叶聿监,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颜雪妹与被告叶聿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雪妹自愿撤回对被告叶聿监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雪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雪妹��担。代理审判员  陈成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叶长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