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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执字第3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聂华东与邱呈祥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3175号申请执行人聂华东,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邱呈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兰商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邱呈祥的银行存款34万元。二、冻结的期限为12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西亮审判员  刘建法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贾晓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