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执字第3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聂华东与邱呈祥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3175号申请执行人聂华东,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邱呈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兰商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邱呈祥的银行存款34万元。二、冻结的期限为12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西亮审判员 刘建法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贾晓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