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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后民初字第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袁林芳与句容天文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林芳,句容天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0269号原告袁林芳。被告句容天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天王镇工业集中区常溧路56号。法定代表人张龙英,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袁林芳与被告句容天文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居祥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林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句容天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龙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至12月,原告到被告句容天文服饰有限公司上班,被告公司仅支付原告3-5月份工资,未按规定支付原告6-12月工资,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公司索要,被告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辞。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6月份至12月份的工资计人民币10500元。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的事实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证明原告之前向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依法向句容市人民法院起诉;3、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句容天文服饰有限公司拖欠职工工资汇总表、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10日就被告拖欠原告工资一事,对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龙英进行询问,将工资汇总表以及改正指令书送达给被告公司要求其限期支付工资的事实;4、记工表一份,证明原告7-12月份的工作量情况。被告句容天文服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12月,原告袁林芳在被告句容天文服饰有限公司上班,从事服装加工工作。被告句容天文服饰有限公司未能按期支付2014年7月至12月的工资,在此期间原告已从被告公司处支取2000元工资。2015年3月11日,原告袁林芳向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2015年3月1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计人民币10500元。本院认为:原告袁林芳在被告句容天文服饰有限公司劳动期间,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劳务报酬。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法反驳对方所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袁林芳已就2014年7月至12月份工资11500元未发放提交了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句容天文服饰有限公司拖欠职工工资汇总表、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各一份,而被告未就已支付过工资进行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对于领取2000元工资予以认可,对于剩余工资计95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句容天文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袁林芳2014年7月至12月工资计人民币9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被告句容天文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账号:32001757336050843295。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帐号:11×××6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代理审判员  居祥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鲁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