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二终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龙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德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龙港商贸有限公司,王德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民二终字第3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龙港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大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立,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红,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怀彦,永城市城关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河南龙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港商贸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德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上诉人王德红于2014年11月18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起诉,2015年1月19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4290号民事判决。龙港商贸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港商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立,王德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怀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3月23日,王德红到龙港商贸公司购买电动三轮车用于岀租经营,双方口头约定车辆换型,统一型号的迪东杨帆牌,车上装有顶灯,车门喷上永城市三轮车出租公司字样,并保证车辆不低于200辆,王德红依约交钠了购车款26000元,后因种种原因导致上述约定龙港商贸公司均没实现,王德红认为龙港商贸公司违约,故此没有接车。请求判令龙港商贸公司返还购车款2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龙港商贸公司未按约定在电动三轮车上装顶灯等,导致双方口头约定无法实现,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王德红诉求龙港商贸公司返还购车款26000元的请求理由正当,且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龙港商贸公司返还王德红购车款26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龙港商贸公司负担。上诉人龙港商贸公司上诉称:1、王德红委托龙港商贸公司代为购买车辆,没有承诺王德红为其安装顶灯,车门上喷上出租公司字样,车辆不低于200辆,原审认定事实错误。2、宋某某仅是龙港商贸公司招聘的临时人员,不论是否有过上述承诺,其承诺不能代表公司意思,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3、龙港商贸公司与王德红之间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合同未解除,原审判决龙港商贸公司返还购车款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王德红辩称:1、龙港商贸公司筹备成立三轮车出租公司,并承诺为所有三轮车安装顶灯,车门上喷上出租公司字样,车辆不低于200元,用于经营。2、宋某某是龙港商贸公司的员工,其承诺是龙港商贸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3、龙港商贸公司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合同应当解除,购车款应当返还。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龙港商贸公司返还王德红购车款26000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当事人对争议焦点均无异议和补充,本院予以确认。被上诉人王德红申请证人郭某某出庭作证,证明龙港商贸公司答应用两辆旧车抵购车款进行调解,调解没有成功。上诉人龙港商贸公司的质证意见,该证人证言不是新证据,与本案无关。根据双方的质辨意见,本院对该证据认定如下:该证据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采信。上诉人龙港商贸公司二审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相同。本院认为,2012年3月23日,王德红到龙港商贸公司购买电动三轮车用于岀租经营,龙港商贸公司承诺车辆统一型号迪东杨帆牌三轮车,车上装有顶灯,车门喷上永城市三轮车出租公司字样,并保证不低于200辆,该条件并未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王德红要求与龙港商贸公司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260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由上诉人河南龙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克风审判员 高纪平审判员 许长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