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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马广照与马红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广照,马红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952号原告马广照,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李源,男,章丘清照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马红涛,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马广照与被告马红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东恩独任审判,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源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广照诉称,2014年11月,我为被告施工章丘市村级公路。该月15日,被告给我书具30000元工程款欠条一张。已付11000元,余欠19000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9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马红涛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工程款未结,无钱支付。经审理,本院确定如下事实:原告马广照为被告马红涛实际施工章丘市村级公路,被告余欠工程款190000元未付。就以上事实,原告提供了欠条一张,本院予以认定。上述事实还有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马红涛欠原告马广照工程款19000元,事实清楚,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9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红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广照支付工程款1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东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