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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3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帅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刑执字第3795号罪犯刘帅,男,199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莒南县人,初中毕业,住山东省莒南县,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2008)杭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刘帅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08)浙刑二终字第171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量刑部分,判处刘帅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严格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刻苦钻研劳动技能,提高劳动效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度受到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刘帅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帅准予减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谢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