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方庆山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庆山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1699号罪犯方庆山,男,1981年3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开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1)梁刑初字第00239号刑事判决,认定方庆山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8月9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以罪犯方庆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方庆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监狱记功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未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庆山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