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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金法执恢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汕头市鮀浦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林贵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鮀浦农村信用合作社,林贵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执恢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鮀浦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林贵生,男,汉族,1960年3月12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汕头市鮀浦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林贵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金民三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林贵生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鮀浦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20万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贵生址于汕头市房产已被本院查封,短时间内暂无法处置,经向有关部门查询,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贵生址于汕头市房产已被本院查封,短时间内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金法执恢字第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卫星审 判 员  林冬平代理审判员  曾恩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旭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