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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诉前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何海涛、陈海斌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海涛,陈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C}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388号申请人:何海涛,男,汉族,1991年11月生,江苏省人。被申请人:陈海斌,男,汉族,1970年6月生,浙江省人。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388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海斌驶的京NBL4**号小型汽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徐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