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诉前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何海涛、陈海斌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海涛,陈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C}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388号申请人:何海涛,男,汉族,1991年11月生,江苏省人。被申请人:陈海斌,男,汉族,1970年6月生,浙江省人。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388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海斌驶的京NBL4**号小型汽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徐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