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执字第0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温卫民与杨海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卫民,杨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字第01187号申请执行人温卫民,男,1960年5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海,男,成年,户县人民检察院退休干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2013)户民初字025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5000元,并按中国农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承担该款自2008年11月12日至给付之日之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因当事人下落不明,其工资卡已冻结,正在逐步解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执字第01187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 轩审判员 王建利审判员 闫 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建民 搜索“”